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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6-06-15   来源:本网站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人口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从2025年1月1日起,户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二)补贴标准。育儿补贴按年发放,执行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二、申领程序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领人填写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申领人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线下申请。

(二)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四)抽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以下不再列出)卫生健康部门按一定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三、资金来源和补贴发放

(一)财政分担比例。发放国家基础标准育儿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我省按9:1比例分担,其中,我省分担部分由省与直管县、市管县(市)均按0.5:0.5比例分担,市辖区所需资金省级不负担,由市与市辖区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确定。对省级分担部分,相应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项目“育儿补贴补助资金”。

(二)补贴发放时间。育儿补贴按年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申领人在规定发放年度内申请,原则上按照每季度为周期集中发放一批。

(三)补贴发放渠道。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

四、管理和监督

(一)信息管理。通过全国统一的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结合省政务服务平台,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加强信息动态监测,定期开展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政策评估及调整优化提供支持。

(二)全程监督。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补贴政策。各市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除执行育儿补贴国家基础标准外,拟出台其他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加强事前论证评估,并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提标部分所需资金自行承担。对财力状况较差或基层“三保”保障不到位或政府债务风险较高的市,要严格加以控制。县级及以下政府不得出台育儿补贴政策或标准。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安排,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育儿补贴制度责任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坚持统筹衔接、保障公平,与现行民生政策相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平等享受补贴。市级政府要加强统筹管理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育儿补贴政策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同类地区保持大体平衡,确保本级财政和下级财政可承受、可持续。要严格资格审核,规范发放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我省育儿补贴制度有关管理规范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结合国家相关管理规范另行制定。各部门结合孕产妇保健、住院分娩、婴幼儿预防接种、健康管理、户籍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服务,优化服务流程,运用一图读懂、音视频等多种形式,对育儿补贴政策进行全面宣传解读,提高群众知晓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评估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