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河北省促进托育服务发展工作专班关于印发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市卫健委牵头起草了《沧州市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各界积极建言献策。意见请反馈至邮件:czjtf0317@126.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沧州市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电话:0317-2160790
附件:《沧州市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征集日期:2026年3月2日一2025年3月6日
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2日
附件
沧州市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河北省促进托育服务发展工作专班关于印发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与设施建设保障
1.规划刚性配套建设。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十五五”规划及城市更新方案,新建居住小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配建,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老城区及无配套小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齐短板,优先利用闲置公共服务用房改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2.有效盘活存量资源。各地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托育服务设施合理用地需求。积极盘活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闲置房产和物业资源,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运营与资金支持
3.支持嵌入式普惠托育。支持有条件的社区提供不小于200平方米场地用于嵌入式托育,推行“社区提供场地+专业机构运营+政府补贴”模式。经备案的社区嵌入式普惠托育机构,免征场地租金(不含物业费、水电费),重点保障“10分钟托育便民服务圈”建设。26个社区嵌入式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60万元/个机构标准予以资金支持。其中:中心城区10个机构(新华区、运河区各5个),申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不足部分市财政补足;其余18个机构,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等额分担。该项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盘活利用现有场地的装修改造,给予激励性奖补、从业人员培训、开展技术指导、配备设施设备、标准评价制定、课程开发、宣传教育等连锁品牌发展相关支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4.落实水电气热优惠政策。采取帮办代办的形式,协助已经注册的托育机构办理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办理相关手续。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已注册的托育机构与有关单位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注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水、电、气、热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此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各水、电、气、热相关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5.发放在托婴幼儿补贴。对主城区(新华区、运河区、高新区、开发区)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及登记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入托的符合政策生育的3岁以下婴幼儿,给予托育补贴,每孩每月300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新华区人民政府、运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6.发放机构保险专项补贴。对主城区(新华区、运河区、高新区、开发区)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及登记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每年给予1500元的保险补贴(实际费用低于1500元的据实补贴),专项用于购买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婴幼儿意外险,降低运营风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新华区人民政府、运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三、提升服务能力与专业支撑
7.支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全力推进市、县(区)两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咨询、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等服务。参照学前教育普惠保障标准,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对主城区(新华区、运河区、高新区、开发区)的公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在托幼儿数给予600元/年/孩公用经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8.鼓励医育融合发展。充分调动基层卫生、妇幼、中医、疾控等资源,发挥其在婴幼儿膳食营养、身体发育、疾病防控、保育照护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采取巡回指导或协议派驻等方式,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宣传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控措施,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
9.健全人才培养体系。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加强婴幼儿托育学科专业建设。鼓励托育机构与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鼓励院校学生考取托育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10.强化从业人员培训。鼓励相关院校、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订单培养或员工培训,市级每年组织2次以上免费专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托育专家库,鼓励和支持各级开展托育服务技能竞赛活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五、推动品牌建设与综合监管
11.打造托育服务品牌。实施“狮慧托”普惠托育服务“品牌名片”行动,打造沧州普惠托育服务统一品牌,实现“统一视觉体系、统一配套设施、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人才培训、统一宣传内容、统一监督管理”六统一,扩大品牌影响力,改善婴幼儿家庭入托观念。〔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2.加强托育综合监管。将托育机构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加强常态化综合监管。做好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食品安全与消防安全、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市级出台相关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