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研究形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修订说明,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8章56条。与2019年颁布的《管理办法》相比,新增10条、删除10条、修订38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分为监督抽检和风险抽检,并分别单列一章。强化风险抽检工作,拓宽风险抽检实施主体,明确风险抽检实施情形,并规定了风险抽检结果研判和报送方式。优化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信息公示内容,不再详细列出不合格结果信息应当包含的具体内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规章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示期满三年后及时撤销,停止公示。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聚焦重点难点,着力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问题。在食用农产品抽检方面,针对基层监管部门和承检单位反馈的食用农产品陪同抽检困难、效率低下等问题,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不再强制要求食用农产品陪同抽检,明确食用农产品抽样可采取均质备份的方式进行。在网络抽检方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方式实施抽样,购买样品时无需告知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购买目的和用途,并明确相应抽样文书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在不合格结果复验方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承检单位应当建立检验结果复验程序,在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疑时,对样品再次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确保结果准确可靠。针对微生物、螨、寄生虫项目不合格,明确由相关检验领域关键技术人员(与样品检验人员非同一人)对检验过程中影响结果的关键因素进行复核。